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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历史发展

作者:李文婷     来源:     时间:2008-07-14     浏览次数:     字号:    

 

  云南是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地区,而各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思想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流派杂多,由于历史原因,各少数民族生态观呈现多层次发展的状况,其思想源头早可追溯至采集狩猎时代,历经农业文明的濡染,及至解放后现代科学文化和目前市场经济思潮的影响和冲击,云南地区的生态保护意识不断丰富发展,成为其观念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云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从中看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巨大进步,并为将来我省发展形成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观,真正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借鉴和理论支持。
  一、云南生态保护意识的传统思想渊源
  “史前时期的原始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漫漫的文明发展中已被消磨了痕迹,而埋藏在地下的可供考察的实物资料也极其有限。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类学家们发现,在现代许多国家的原始民族中尚保存有大量的原始先民的思想和行为的遗迹,他们称这些原始民族为活的原始思想行为的资料。”云南地区就是这样一个具有多种生态环境,传统民族文化类型丰富多样的地区。云南各民族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生态文化,并积累了古老的生态智慧和丰富的环境知识,它们从远古的原始崇拜延续发展而来,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神秘奇异的宗教,形形色色的理念而加与表现,并渗透于本民族的整个文化之中,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持久的魅力。
  1、原始信仰阶段的“万物有灵论”
  万物有灵的观点是原始人类对世界的基本认识,也是世界上所有原始文化的一个共同特征。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的观念中,人和自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只是自然共同体中的普遍一员。人与自然不仅是资源关系,更是根源关系。自然孕育了人类、养育了人类,自然是人类的母亲,自然界中的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的兄弟、朋友。人与大地共同体其他成员同源共祖。如苗族称土地为“田公地母”。泸沽湖畔的摩梭人称大地为“大地母亲”。壮族亦称土地为“地母”。傣族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森林是父亲,大地是母亲”。因而要与自然像亲人般和谐相处,善待森林、水源和一切生灵。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奠基人、美国生态学家莱奥波尔德首次提倡人类要和自然建立伙伴关系模式,以取代把自然当成征服和统治对象的传统关系模式。这种在20世纪上半叶被认为“超前”的人与自然要建立伙伴关系的理念,其实在人类早期文化思想中是理所当然的,现在仍扎根于云南许多少数民族的思想深处。因此,对于自然给予的恩泽、帮助,这些民族不是抱着一种理所当然的、无所谓的甚至是不知足的心理,而是怀抱感恩的、敬仰的情怀, 即使为了满足生存需求而开采自然,他们也会怀着一种深深的敬畏和负罪感,为客观上造成的对自然的伤害表示悔过和歉意,虔诚地祈求自然的原谅。许多山地少数民族在开山种地之前,都要举行祭祀山神、树神、土地神的仪式,请求得到神的宽恕。如云南迪庆藏族为了盖房,需要砍倒一棵树,必先跪在地上祈祷,向神陈述不得不砍伐的原因或理由,请求树神原谅自己的过失。云南云龙县白族上山伐木或丧葬时,一般要用一只公鸡祭献山神,并念祭词,意为:我们砍了你的树,动了你的土,现来酬谢你,请你不要怪罪我们。
  2、中原儒学及外来宗教传播影响后的民族生态伦理思想
  根据历史记载,西汉武帝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汉军临“滇”,“滇”王请降,随即归汉,汉以“滇”国之地置益州郡,并赐“滇王王印”。从此,云南正式成为统一的多民族中央政权的一部分,而以儒、道、佛学为主的中原文化便以各种方式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开来,加上汉族移民的迁入,都极大地影响了个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其生态伦理思想自然也带有了外来文化的痕迹。
  如儒家在说明宇宙万物的形成时,最早用的是阴阳元气说,而在彝族典籍《西南彝志》、《宇宙人文论》、《宇宙源流》中关于天地万物和人类起源等问题的阐述受到儒家阴阳元气说、五行学说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近年来为国内很多生态伦理学者所津津乐道的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习惯法中传承的生态观虽是由个少数民族所制定,但其中仍可感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如大理市郊的吊草村于清咸丰元年立下的《永远护山碑记》中开篇就是:“尝思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也者,出于地而成于人也……”。其行文语气与中原类似碑文无二。在《西南彝志》卷八“祖宗明训”中的记载:“树木枯了匠人来培植,树很茂盛不用刀伤害。祖宗有明训,祖宗定下大法,笔之于书,传诸子孙,古如此,而今也如此。”其文地方色彩浓郁,但对祖宗训导的敬畏与遵从,就显然受汉文化的影响。
  外来传入的宗教思想对云南本土生态伦理思想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全民信仰小乘佛教的傣族及部分阿昌、德昂等族受到佛教的影响,主张人和自然之间是一种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关系,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生命及他们的一切权利,崇尚节俭,抑制物欲。受道教文化影响较多的部分白族、彝族和纳西族等则强调“道法自然”,认为天、地、人受自然法则支配,主张节制物欲,避免过度开发。而基督教在云南传播过程中的“理论妥协”则更明显看出外来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本土文化的适应及云南少数民族对外来文化的灵活改造发展。基督教早期传播时以自然“去神圣化”为理论,强调对自然的征服,与少数民族传统的敬畏自然的文化相违背,在民族地区的影响较弱,近代对其进行了反思,出现了“生态神学”。
  人类各民族往往会根据自己所处的生态地理环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这就使得民族文化特性与特定的生态环境有着隐性的关联:生态环境以及生产方式决定了民族文化的某些特性,而文化思想以其教化、约束功能反作用于生态环境。外来文化在传入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过程中,少数民族本土传统文化与之相互作用,外来文化影响了少数民族传统的原始宗教生态文化,但也因为适应其特殊的社会生活环境及民族思想文化而有所改变。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云南生态保护意识的新发展
  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也在云南逐步确立、巩固和发展。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的消极部分,主要是受到剥削阶级影响和浓厚迷信色彩的部分已消灭或逐步克服,而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传统道德则得以继续传承。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的是,解放后,尤其近十多年来,由于我国一直奉行经济至上的社会发展战略,从而导致了大量破坏性的开发。几十年来,国家出于加快工业化步伐的整体考虑,一直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原材料产地来对待,不计生态成本地在这一地区大规模地征服自然、改造自然,20世纪50年代的“大炼钢铁”运动,六七十年代以围湖造田、垦荒造地为内容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使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急剧恶化。改革后,在急于脱贫致富的利益驱动下,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发展观念指导下,破坏性的资源开发活动迅速演变成为全民性的发展行为,处于一种宏观失控的无序状态。近几年来,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把西部大开发理解为资源大开发、项目大发展,不计成本的层层下达招商引资数目和开发项目硬性指标,进一步助长了资源滥采乱伐行为。所有这些掠夺式的生产生活行为,使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环境继续遭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以至于生态系统严重失衡,成为全国生态环境重灾区。
  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面前,在相关研究人员的呼吁下,政府开始把生态环境问题确认为西部大开发中最急需解决的中心问题。2006年5月,胡锦涛同志到我省就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深入调研,视察指导工作时指出,要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他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着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生态环境问题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如果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而又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且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坚决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环境的行为,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云南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这是云南宝贵的发展条件,一定要倍加珍惜。改变传统的经济至上式生活方式,转而实行生态主义的生活方式,已成为我省现代化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三、继承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云南和谐社会的建设
  近年来,我省多样性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稳步发展。新增自然保护区77个,形成了各种级别、多种类型的保护区网络,国家级保护区、75.5%的省级保护区成立了管理机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强化,初步构建了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迁地和就地保护网络。同时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试点取得初步进展,在完成全省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研究工作,提出了生态功能分区方案,滇西北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东川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试点前期工作取得初步进展。可以说,从政府层面看,生态立省的观念已转化为行动并开始落实。但生态环境的保护,仅有政府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随着本地区人们生态保护意识的科学化、现代化,生态立省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在我省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科学正确的生态意识,实现生态主义的行为生活方式的过程中,我们应看到云南传统生态保护意识的积极作用。作为云南各民族传统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内化为一种个体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而且是一种全族性的普遍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一股强大的文明整合力量,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 ,因为要保护好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仅靠科技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民族中培养一种信仰———生态伦理信仰,使保护生态成为一种自觉的价值追求。科学技术既可为善,也可为恶,如果先进的科技掌握在贪婪者手中,那么,科技便会成为戕害自然的得力帮凶。外在的法律只管人的身体,管不了人的精神,只对“有所畏”者有效,而对“无所畏”者无效。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云南的许多少数民族的朴素的生态观中,尽管有许多积极的东西值得我们肯定与借鉴,但他们的生态观及维护生态平衡的具体做法多是出于自发的,还没有上升到自觉的理性化阶段,如有的是出于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有的是出于对神灵、对自然的原始崇拜和敬畏,所以,对少数民族兄弟进行科学的生态教育就显得犹为重要。因此云南要保护好自己曾经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践行“生态立省”宣言,就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传统生态伦理思想,重塑对自然的敬畏和亲善意识,只有外在的法律和内在的道德律相辅相成,才能使环境保护工作得以有效、持久地开展下去。本文并不是提倡回到自然经济甚至原始经济时代的原生式持续发展的轨道上,而是希望能在继承传统生态文化基础上,从总体上实现对传统的发展和超越,进而建立一种适应民族地区现实特点和发展需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并以此为契机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

[内容审核]: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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